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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院调研称子女争监护权背后多有财产纠纷
来源:北京晚报发布时间:2012年06月04日作者:

     我国法律关于为无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的规定,旨在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,然而,司法实践中一起起争夺监护权的纠纷,却未必全都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争相尽孝。西城检察院调研发现,很多监护权之争的背后却更多的是对财产管理权和继承权的争夺。

 

亲姐妹公堂对簿


 

争当父母监护人


  老李夫妇都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。李老先生患老年痴呆症。李老太太有精神分裂。居委会指定,两个女儿秀芳和淑芬都是老两口的监护人。然而两个女儿均对指定不服,诉至法院。秀芳要求自己做父亲的监护人,妹妹做母亲的监护人;淑芬则认为姐姐不适合做监护人,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做父母的监护人。法院经过审理,对双方的主张均未支持,维持了居委会的指定。

  淑芬不服法院判决,向检察机关申诉。称居委会是收了姐姐的贿赂后指定双方均为父母的监护人。淑芬称姐姐患有肝病,还多次自杀,也打过母亲,已被医院确诊为“人格障碍”。

  然而,申诉人不经意的言谈揭开了“孝心”背后的真相:原来,老两口都有退休金,李老先生每月3000元,妻子每月2500元,老两口在西城区有一套住房。自2005年起,老两口的工资存折均由妹妹淑芬保管。姐姐当时要求“姐妹俩一人监护一个”意在“一人拿一个工资本”。而且姐姐交了个男朋友,今后难免父母的房子不落入他人之手。

 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卷宗,询问申诉人,了解到秀芳未婚,淑芬离异,两人均无子女、无工作。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,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;淑芳说姐姐患精神病等都是空口无凭。而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,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,因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当,检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。

 

表面监护权之争


 

背后财产权纠纷


  在另一起案例中,被监护人凤英是精神残疾人。母亲去世后,残联指定,凤英的大姐、二姐、小妹三人做凤英的监护人。然而,监护人之间却以“维护凤英利益”的名义闹起了矛盾,官司不断。

  2010年9月,小妹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二姐监护人资格,被法院判决驳回。2011年10月,小妹与大姐联合起来,以二姐不履行监护义务,造成凤英经济损失为由,请求法院撤销二姐对凤英的监护人资格。再次被法院驳回后,大姐、小妹来到检察机关申诉。

  两人申诉称,二姐长达一年没去看过凤英,没给她打电话,甚至拒绝为她签字申请廉租房,已构成不履行监护职责,不配做凤英的监护人。

  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卷宗发现,这场姐妹监护权之争的诱因可能是一起财产纠纷。2010年,二姐往凤英账户存入1.8万元后又擅自取出该款。大姐、小妹作为凤英的法定代理人对二姐提起诉讼,称二姐曾向凤英借过1.8万元,其存入1.8万元属于偿还欠款性质,应返还给凤英。而二姐辩称,三姐妹约好每人往凤英名下存入1.8万元,二姐存入该款后,见大姐、小妹爽约,自己便把存入的钱取了出来。双方各执一词,又没有书面证据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,双方由此结下了心结。

 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,认为虽然二姐近一年没去看过凤英也是有特殊原因的,而且此前一直履行了监护职责。凤英日常饮食起居等基本能够自理,不能简单认为满一年不去看凤英就必然构成不履行监护职责。此外,二姐不同意为凤英办理廉租房申请手续,是出于廉租房太远不便照顾的考虑,并不构成侵害凤英的合法权益。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大姐、小妹关于撤销二姐的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无不当,检方未予立案。

 

为钱争监护权


 

大多对精神病人


  检察官表示,以财产为目的的监护权争夺主要发生在精神病人身上。实践中,监护权之争一般是发生在有监护资格的同一顺序的亲属之间,而监护人的顺序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基本上是一致的,故在法定监护的情况下,只要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,监护人与非监护人均有继承权,只是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得遗产而已。

  要走出监护权争夺的误区,需要弘扬尊老爱幼扶弱帮残的中华传统文化,需要残联、社区、村镇、各单位积极开展孝亲敬老的美德评比,并加大对先进楷模的宣传力度,需要社会加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注,各级组织、有关单位和个人,如发现监护人有虐待被监护人、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,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乃至追究法律责任。